为长子杖,则其子不以杖即位。为妻,父母在,不杖,不稽颡。母在,不稽颡。稽颡者,其赠也拜。违诸侯之大夫,不反服。
桓公見謝安石作簡文謚議,看竟,擲與坐上諸客曰:“此是安石碎金。”
有三年之练冠,则以大功之麻易之;唯杖屦不易。有父母之丧,尚功衰,而附兄弟之殇则练冠。附于殇,称阳童某甫,不名,神也。凡异居,始闻兄弟之丧,唯以哭对,可也。其始麻,散带绖。未服麻而奔丧,及主人之未成绖也:疏者,与主人皆成之;亲者,终其麻带绖之日数。主妾之丧,则自绖至于练祥,皆使其子主之。其殡祭,不于正室。君不抚仆妾。女君死,则妾为女君之党服。摄女君,则不为先女君之党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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簡文問孫興公:“袁羊何似?”答曰:“不知者不負其才;知之者無取其體。”
子夏问诸夫子曰:“居君之母与妻之丧。”“居处、言语、饮食衎尔。”
羅君章曾在人家,主人令與坐上客共語。答曰:“相識已多,不煩復爾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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